《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条例。以下是该条例的基本信息:
1. 制定目的:
- 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
- 防治因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改善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
2. 适用范围:
-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3. 建设单位责任:
-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对其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影响因素等进行详细分析和预测,充分评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定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程度,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 对于国家和地方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国家和地方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 “三同时”制度:
-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原则)。
6. 法律责任:
-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7. 其他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原文或相关官方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