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盗窃罪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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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判决书范文2019
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9)XX刑初字第XXX号
被告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辩护人:XXX律师,XX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办理的信用卡进行盗窃活动。窃得人民币XX元及银行卡等财物。经XX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信用卡内余额为人民币XX元。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XXX进行了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或辩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XXX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被告人X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XX元及银行卡等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注:本判决书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