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由什么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未及时报告的情形。
4. 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对枪支进行管理制度。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件:
1. 非法拥有、管理枪支的人员丢失了枪支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
2. 造成严重后果。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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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概念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有这些人员才具有在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的义务,其他人员没有这一义务。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主观上,行为人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故意不报告,二是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使用、丢失枪支而不报告。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本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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