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老人的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建立收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建立了收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就构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且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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