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拘留所设被拘留人管理小组。
被拘留人管理小组应当由拘留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拘留所所长除外。
拘留人管理小组应当接受拘留所纸班领导的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故,如果被拘留人被拘留期间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拘留所会提出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建议,由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