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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么

2024-12-15 00:26:13编辑:臻房小郎分类:养生知识 浏览量(

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只有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如果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此外,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满二年等。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
      
      因此,在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院的判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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