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在哪些劳动争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具体而言,该法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
1. 确认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可以适用调解仲裁法。
2.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修改、解除以及合同终止过程中的争议。
3.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关于员工被辞退、辞职或离职时产生的争议。
4.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与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安排、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的争议。
5.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涉及工资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等方面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除了上述列举的劳动争议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也适用于该法。
请注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适用于解决劳动争议,不涉及劳动纠纷诉讼程序。如需更多信息,建议直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这些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这些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案件中: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案件,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适用该法进行处理。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中发生的争议。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案件中:当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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