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无效判例
在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是一个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判例:
案号:(20XX)XX民初字第XXX号
案件概要:
本案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夫妇。双方于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该协议中有一条款规定,若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后因张先生对外欠债,李女士被追偿全部债务,遂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但是,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条款“若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款无效。
同时,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仅限于双方共同财产的部分,对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双方可以自由处分。在本案中,协议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婚内财产协议中“若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条款无效,其他部分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请注意,以上判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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