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上的认定:包括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主观方面的认定: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
3. 客观方面的认定:
- 行为方式:包括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以及以其他形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 行为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
- 客体: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 行为后果的认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使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者使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冤、假、错案,多次或对多人以上进行帮助的,以及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立案追诉。
5. 单位犯罪的责任认定: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并且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还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注意,这些只是对该司法解释中涉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要内容的概述。在实际应用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详细分析。如需更专业的法律意见,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