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件的司法解释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1号)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危险工作”。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童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中介组织的人员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安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或者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使用童工或者变相使用童工,为童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童工伤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劳动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项规定的危险工作时间,是指矿山井下作业以及其他井下作业;第(三)项规定的童工伤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支付给童工父母或者死亡童工近亲属的生活保障金;童工父母或者死亡童工近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生活保障金,是指用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童工父母或者死亡童工近亲属按月支付的工资,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醉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雇主雇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或者危险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儿童、少年因参与危重劳动,造成童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交通、煤矿、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中,违反国家规定,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招用和使用童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其实施的是危重劳动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仍招用或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劳动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八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各部门、各地方已经作出的相关判决、裁定,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或机构的意见和帮助。

雇用童工处罚
雇用童工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如果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的童工,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劳动行政部门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还会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并强迫其从事危重劳动,或者违反规定对童工伤残、死亡进行隐瞒,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雇用童工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