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承担什么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申报工伤的责任。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职工发生工伤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并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
1. 及时报告: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 接受调查:职工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对工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3. 提供证据:职工应当提供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等。
4. 遵守工伤治疗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医嘱接受工伤治疗,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治疗。
5. 康复治疗:职工发生工伤导致残疾的,应当进行康复治疗,以提高生活质量。
6. 配合工伤鉴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确定工伤待遇。
7. 遵守其他相关规定:职工还应当遵守工伤保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等。
此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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