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回避适用情形:
-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2. 回避决定权:
-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 申请回避的时间:
-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5.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 同法第五十六条: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但自己没有申请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6. 近亲属关系:
-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通知审判人员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个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列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应咨询专业律师,以得到更为准确地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