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相关司法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三百九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四百三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一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第三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次以上的;
-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或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而使用的。
4.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次以上的;
- (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