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5年12月22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2015年12月29日由醉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15年12月29日由公安部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一条,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1. 犯罪主体:
-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2. 主观方面:
- 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观方面:
- 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 “数额较大”通常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以上为起点。
4.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实施破坏行为的同时,必然造成财物的毁坏,而毁坏财物的所有权便属于行为人。
5. 认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纸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6. 刑罚:
-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实施故意毁坏行为过程中,使用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例如,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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