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若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对该单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受贿数额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情节。以下是具体的追诉标准:
1. 数额较大的情况: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 数额巨大的情况:个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 数额特别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个人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特定情况下,即使受贿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