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犯罪判刑的标准和判定方法如下:
1. 量刑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判定方法:
- 行为特征:行为人明知是名胜古迹而故意损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体要件:客体是名胜古迹,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具体情形:
- 直接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如故意拆除、改建、挖掘等。
-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人员伤亡、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多次损毁、大规模损毁等。
4. 加重处罚的情形:
-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从重处罚。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