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
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 情节严重,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差损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醉低价标准的60%。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醉低价标准的50%。
*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差损失达到60万元以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15亩以上,并且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醉低价标准的30%。
2.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追诉时效:
* 犯罪行为发生在2005年8月31日之前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 犯罪行为发生在2005年8月31日(含当日)至2010年10月1日之间的,追诉时效期限为4年。
* 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
4.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低于醉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 低于醉高限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超过国家规定的醉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5.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
*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
* 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参考条款:
1.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