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责任认定。
具体来说,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逃逸行为的第一个要素。
2. 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3. 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行为人实际离开了事故现场。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一般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 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 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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