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
1.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本案的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 书记员:如果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本案的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也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这些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翻译、鉴定、勘验工作,那么他们也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也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参考法条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