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后并不一定会马上收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在宣判时或次日将被告人收监。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醉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醉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醉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醉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请注意,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提交、辩护意见以及法官的判断等。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