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来说,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护理费用:如果受害人需要专人护理,应当赔偿护理费用。
3. 交通费用: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4. 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以上仅为基本情况的相关规定,实际主张赔偿时,具体的数额及请求可以咨询委托律师帮助计算并申请相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