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欺诈的赔偿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因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而遭受了损失,他们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价款的三倍来进行赔偿。如果这个赔偿金额低于五百元,那么购房者将获得五百元的赔偿。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指出,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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