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虽然都属于渎职罪的一种,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如下:
1. 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主要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职务活动合法性。
在立案标准上,二者也存在差异:
1.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 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造成冤、假、错、漏、严重损失等。
* 一年内累计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如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 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如超越职权、玩弄职权等。
2.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 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重大损失的,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 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等。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
此外,对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将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参考法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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