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彩礼钱通常是需要返还的。然而,如果已经共同生活,并且彩礼的给付并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彩礼钱通常是不予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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