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调解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这些人员共同参与事故调解过程,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具体实践中,调解参加人员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调解参加人员可能仅包括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调解员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如保险公司代表等。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有一系列限制:
1. 代理人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 代理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如为单位的,还需携带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
4. 被委托人的代理人要携带身份证(如为单位的,还需携带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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