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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5-01-10 01:06:58编辑:臻房小卫分类:养生知识 浏览量(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以下是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内容:

1. 权利主体: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先履行方。

2. 适用情形: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为或未提供合同履行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 权利内容: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时间,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4. 权利限制:双务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 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合同义务的前后履行顺序;

- 先履行方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6. 权利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且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是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

7. 与预期违约的关系: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关系密切,两者均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且均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8. 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其功能在于延缓违约责任的承担,使合同关系得以维持。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谨慎,并且必须依法进行,以避免因滥用权利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而擅自中止履行合同,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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