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考试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的第六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2. 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的预约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3. 科目四考试:科目四考试次数没有限制,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
此外,有以下特殊情况:
* 申请人因故不能在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考试,但必须在预约考试前一天申请,经考试预约系统确认后,延期考试一次。申请成功后,考试预约系统会取消本次预约,考生可在预约考试时间内的其他时间再次预约。
* 对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请注意,以上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车管所发布的醉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