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其中一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主动撤诉,那么这次撤诉不算作一次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意味着,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可以尝试调解,那么一方在此时主动撤诉,法院会准许撤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正式离婚,而是表示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并未达成离婚的共识。
如果双方在第一次撤诉后再次起诉离婚,且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第一次主动撤诉并不算作一次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