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约定,但约定的期限应当是合理且合法的。如果约定的期限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并且超过了保证期间,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支持的,但必须确保约定是合理且合法的。如果约定的期限不符合这些要求,那么该约定将不会被法律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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