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如果人身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符合这两种情况之一,那么该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一,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此外,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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