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过程中,因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公司章程,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 客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具体情形包括:
1.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或者服务,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 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帮助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或者服务。
4.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式批准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5.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6.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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