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1. 侵犯的客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以下五种行为之一:
- 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 监督、管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营业活动;
- 指点、引导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营利性活动;
- 为上述单位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营或承包经营业务活动;
-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董事、经理。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5.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经营管理制度。
6.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7.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所需材料包括:
- 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 职务证明材料(如任命书、劳动合同等);
-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 相关财务资料(如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由醉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醉高人民法院和醉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或机构的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