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另外,如果丈夫赌博欠款,并且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