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管理和财产处理上的权利和义务。
2.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在生活上、家庭上和经济上的相互扶助义务。
3.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具备共同的住所、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4. 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5. 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并为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
要认定事实婚姻,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同居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 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4. 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仅认可已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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