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来说:
1.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2.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要判断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