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涉嫌成立犯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指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特定情况下,即使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1. 诈骗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2.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4.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