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取决于合同履行地。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出借人所在地被视为合同履行地。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如果借贷双方已经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包括合同签订地、实际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等,那么这些地点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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