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复婚,房产加名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一般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他们复婚后的房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个人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房产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视为对一方的个人赠与。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纸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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