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财产分割新规定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具体内容如下:
1. 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touzi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2. 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6. 离婚损害赔偿: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 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8. 婚前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分割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纸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你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财产分割新规定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touzi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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