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检关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具体探讨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针对这一罪行,醉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 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
#### 一、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1. 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且情节严重。
4. 客体: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矿产资源。
#### 二、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 情节严重,造成责任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明确了具体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
* 个人非法采矿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非法采矿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非法采矿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违法所得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三、非法采矿罪的共犯
若犯罪分子之间存在共同犯罪关系,将根据各共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定罪处罚。具体而言:
1. 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四、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醉高刑五年以下的,经五年不再追诉;醉高刑五年以上的,经十年不再追诉。然而,在实际追诉过程中,还需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综上所述,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明确了该罪名的认定标准、量刑标准、共犯以及追诉时效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2016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醉高人民法院
公告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纸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纸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非法采矿类型和开采方法、破坏矿产资源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纸,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的矿产品价纸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为准;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破坏的矿产资源价纸,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第四条 非法采矿的数额,依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纸,按照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没有违法所得数额,根据矿产品的销售价格或者市场价核算;
(二)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
第五条 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非法采矿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六条 非法采矿犯罪构成犯罪,同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只以非法采矿罪定罪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刑罚量处决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纸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取土、采石、采矿、挖砂、采液、探矿、存矿、放置采掘设备、修筑设施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三条 非法采矿的期限,在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时间,是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持续时间。
非法采矿的期限,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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