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高院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
###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
1. 定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信托业管理活动和制度。
- 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信托touzi公司”。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量刑规定:
- 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日施行)
1.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
-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以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 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 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 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罪的关联:
- 在实施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致使其控制的受托财产被用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 同时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