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必须招标的法律法规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必须招标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以下几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touzi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touzi或者国有资金touzi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一)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touzi或者国有资金touzi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9. 《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标〔2001〕17号)第三条规定: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请注意,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更新或变动,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及时查阅醉新的法律法规文本。如有需要,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监理质量,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标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 第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人组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依法确定的监理单位,是保证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和进度的前提。
### 第五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七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条款;
4. 工程量清单;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投标文件格式;
7.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授权委托书;
4. 投标报价;
5.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 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第十一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二条
重新招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8.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第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第十五条
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请咨询专业的人员或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