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主要依据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检察院在批捕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而不是仅仅依据口供。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条规定了可以逮捕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同样涉及证据方面的要求,例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据此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