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相关解释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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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管辖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承担。如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也将按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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