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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结算条款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5-01-18 00:35:28编辑:臻房小穆分类:养生知识 浏览量(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结算条款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在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该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相反,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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