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即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本规定涉及的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 客体: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些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情况。
3.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若上述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罚。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 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活动,扰乱、破坏、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6. 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虚假证明文件具有重大虚假内容,与事实不符;
- 虚假证明文件金额巨大,或者对金额无中生有;
-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进行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受过刑事处罚;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7. 量刑规定:犯罪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 单位犯罪责任:若为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还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故意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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