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土地使用权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1. 农用地转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 城市建设用地:由国务院审批。
3.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
1. 基本程序: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此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出让审批程序: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
(四)土地用途;
(五)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还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程序如下:
1.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注意,具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