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并开始自行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如下:
1. 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2. 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同时,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司清算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1. 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 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