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3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款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体包括: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 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有效。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效力待定。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对应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43条内容是一致的。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3条也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两条规定都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条件,即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那么它都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业法律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