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有哪些(002)
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名称预先核准的违法行为:如果公司名称未预先核准,且擅自使用该名称进行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且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3. 公司发起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发起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5. 发起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出资额的:应当交付而未交付的出资额相当于应当出资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发起人还需遵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发起人义务的其他规定,如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
参考法律:《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发起人股份要求多少
发起人股份的认购要求因公司和法律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发起人股份的认购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购数量:发起人需要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这些数量通常根据公司的规模、股权结构以及发起人的贡献等因素来确定。
2. 持股比例: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比例也有限制,这通常取决于公司法规定的醉低持股比例要求。例如,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持有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上,而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持有50%以上的股份。
3. 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4. 出资期限:发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5. 资金来源:发起人需要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以确保其具备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
具体到某个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认购要求需要参考该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